公告事項

澎湖縣109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四)請符合資格同學於109年10月8日前,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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